【轉知】本文為臺北市動保處來函說明特定寵物業者、專任人員、提供專業訓練服務業者及消費者之權益通知。
一、 依據動物保護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等規定暨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以下簡稱華岡基金會)110年4月6日財華興字第0011000018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專業人員資格,除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原列學經歷條件不變外,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106年10月16日修正發布上開辦法,且調整條次為第4條第1項第3款:「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相關專業訓練200小時以上,領有結業證書。」之規定取得,並於同法條項第1款增列領有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等具有動物醫療、照護或飼養管理相關專業經驗者為對象。
三、次查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亦揭櫫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提供充分食物飲水、妥適環境與空間、防治傳染病、防虐傷害、不任意棄養、其他妥善照顧、…等事項,基於特定寵物業者與聘雇之專任人員亦屬同法第3條第7款飼主之定義,主動接受動物福利相關專業訓練之課程,確有必要。
四、又因本案華岡基金會開設之「寵物按摩」應用課程,似多為特定寵物業附設之美容服務、寵物美容業之複合經營項目或提供飼主在家自主照顧寵物等需求而規畫,並非上開二法明列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務所需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相關專業訓練之必要範疇;況目前相關課程之開設,並無專業課綱範例可循,且未明定審查同意之准駁機制,遑論究應於課程開設前?抑或開設後採認或核定,致衍生課程時數採認之諸多疑義。
五、為維護特定寵物業者、專任人員、提供專業訓練服務業者及消費者之權益,以上事項敬請鈞會併予釋示,憑供本處辦理後續事宜。
二、查旨揭專業人員資格,除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原列學經歷條件不變外,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106年10月16日修正發布上開辦法,且調整條次為第4條第1項第3款:「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相關專業訓練200小時以上,領有結業證書。」之規定取得,並於同法條項第1款增列領有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等具有動物醫療、照護或飼養管理相關專業經驗者為對象。
三、次查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亦揭櫫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提供充分食物飲水、妥適環境與空間、防治傳染病、防虐傷害、不任意棄養、其他妥善照顧、…等事項,基於特定寵物業者與聘雇之專任人員亦屬同法第3條第7款飼主之定義,主動接受動物福利相關專業訓練之課程,確有必要。
四、又因本案華岡基金會開設之「寵物按摩」應用課程,似多為特定寵物業附設之美容服務、寵物美容業之複合經營項目或提供飼主在家自主照顧寵物等需求而規畫,並非上開二法明列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務所需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相關專業訓練之必要範疇;況目前相關課程之開設,並無專業課綱範例可循,且未明定審查同意之准駁機制,遑論究應於課程開設前?抑或開設後採認或核定,致衍生課程時數採認之諸多疑義。
五、為維護特定寵物業者、專任人員、提供專業訓練服務業者及消費者之權益,以上事項敬請鈞會併予釋示,憑供本處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