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辦理「國民法官制度及刑事審判程序原理之說明宣導活動」。
說 明:
一、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0年1月20日院臺法字第1090044382號暨110年1月25日秘台廳刑一字第1100002890號函辦理。
二、 《國民法官法》業於109年8月12日經總統公布,自112年1月1日起,年滿23歲之中華民國國民皆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並作出判決。
三、 請學校評估將國民法官制度融入現有選修課程、通識課程、開放式課程及舉辦工作坊、專題講座等方式規劃國民法官法相關課程及研習活動,俾增進授課者及學子對國民法官制度之認知度,以利新制順利推行。
四、 影附行政院秘書長110年1月20日院臺法字第1090044382號函轉司法院原函。
一、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0年1月20日院臺法字第1090044382號暨110年1月25日秘台廳刑一字第1100002890號函辦理。
二、 《國民法官法》業於109年8月12日經總統公布,自112年1月1日起,年滿23歲之中華民國國民皆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並作出判決。
三、 請學校評估將國民法官制度融入現有選修課程、通識課程、開放式課程及舉辦工作坊、專題講座等方式規劃國民法官法相關課程及研習活動,俾增進授課者及學子對國民法官制度之認知度,以利新制順利推行。
四、 影附行政院秘書長110年1月20日院臺法字第1090044382號函轉司法院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