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第2學期停修課程流程及申辦日期
一、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表,經任課教師、導師、開課單位主管同意後,送繳至教務處課務註冊組辦理。
※辦理停修後該學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停修。
二、注意事項:
(一)停修後修習學分:
1.四技:一~二年級不得少於14學分;三~四年級不得少於9學分。
2.二技/二專/五專:四~五年級,不得少於9學分。
3.碩士生/延修生:每學期所修科目不得少於1個科目。
(二)停修課程之成績登錄、學分計算及學費繳交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停修課程仍登載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成績欄以「停修」、「W」登錄。
2.停修以三科為限,其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但扣除停修後之學分數不得少於每學期應修習之最低學分數。
三、依規定應繳交學費之課程停修後,其學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四、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3年6月7日(五) 16:50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