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建置「實習機構查詢系統」供各校查詢使用
教育部11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自115年2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之2第1項明定國內合作機構應符合之各款條件,其中第3款至第6款,涉及合作機構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及勞動相關法令違反情形,爰建置「實習機構查詢系統」(網址:https://iss.yuntech.edu.tw/),供大專校院辦理實習合作機構評估及擇選作業時查詢擬合作機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升審核效能並落實學生實習權益保障。
為強化學校辦理校外實習相關機制,針對實習評估類型、校外實習團體保險及實習合作機構的應備條件加以規範,並透過設置「實習機構查詢系統」,協助學校篩選實習機構,確保學生校外實習品質,藉以保障學生校外實習期間的學習權益、勞動條件與實習場域安全。
第6條之2第1項規定「合作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如下」:
- 經依法設立或登記。
- 具足夠訓練與指導人力及健全設施、設備。
- 最近二年實習場所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或第八十條規定處罰、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罰逾二次、同一規定,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處罰逾三次。
- 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積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滯納金,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 最近二年無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性別歧視、性騷擾或就業服務法有關就業歧視之規定,經予處罰。
- 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各校應於學生實習前確認實習機構符合法定條件,並應經各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檢核及確認。辦法全文請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