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證明文件辦理時間:週一至週四 9:00-12:00;13:00-15:30。
一、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表,經任課教師、導師、開課單位主管同意後,送繳至教務處課務註冊組辦理。
※辦理停修後該學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停修。
二、停修後修習學分:
三、依規定應繳交學費之課程停修後,其學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四、申請截止日:112年12月15日(五) 16: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