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3年12月4日社家支字第1130961291號函辦理。 | |||||
| 二、 | 依前開來函說明略以:「一、托育業者反映,多數大專校院對於幼教系學生實習場域認定,僅採認幼兒園,未予採認托嬰中心。二、復查托嬰中心托育人員雖提供未滿2歲兒童之服務,惟其聘用資格與貴部主管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近乎一致,均屬照顧未滿6歲兒童之教保服務性質;且兩者工作場域雷同,彼此流動轉換職場亦屬常態。三、考量實務現場所需,建請教育部轉知大專校院放寬幼兒教育等相關系科可至托嬰中心實習或見習並採計學分數,俾利提供畢業學生更多元就業機會。」 | |||||
| 三、 | 各校幼兒教育相關科系可依系科專業需求安排學生至托嬰中心實習或見習並採計學分數,以提供學生未來更多就業機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