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資訊】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蘇郁智
    聯絡電話: (02)7736-7846
    電子郵件: moe188@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台北海洋學校財團法人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2月02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120008726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4件) 法務部來文、大學(學院)系所推薦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推薦表、名額分配及電話一覽表、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A09000000E_1120008726_senddoc1_Attach1.PDF、A09000000E_1120008726_senddoc1_Attach2.odt、A09000000E_1120008726_senddoc1_Attach3.pdf、A09000000E_1120008726_senddoc1_Attach4.pdf,共四個電子檔案 ) 1121290587_1_A09000000E_1120008726_senddoc1_Attach1.PDF (附件一)
1121290587_2_A09000000E_1120008726_senddoc1_Attach2.odt (附件二)
1121290587_3_A09000000E_1120008726_senddoc1_Attach3.pdf (附件三)
1121290587_4_A09000000E_1120008726_senddoc1_Attach4.pdf (附件四)
 
  旨: 函轉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相關資料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
 
明:  
  一、 依據法務部112年1月18日法保決字第11205501140號函辦理。
  二、 法務部為推動旨揭方案,由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請有意參與者於填寫推薦表後,由學校備文逕向轄內檢察署報名,期間自112年3月1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
  三、 請參與實習觀護工作學生配合遵守各地方檢察署防疫措施,並於實習期間自備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