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及目的
(一)依據「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辦理。
(二)透過國際合作計畫,選送學生赴國外(不含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企業、機構進行專業實習,落實學用合一,並強化學生職涯發展與國際實務經驗。
(三)透過海外實習,培養學生對新南向國家之生活文化、產業環境及發展趨勢之瞭解,拓展國際視野,並促進未來與新南向國家之交流及合作。
二、申請對象及資格
(一)計畫主持人: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一人為限,其生活費支領天數以不超過14日為原則,且不得逾越計畫期程截止日。
(二)選送學生資格:
1.申請時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於薦送學校同一教育階段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應為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學生。
不包括國內及 境外在職專班學生。
2.參與學生須符合薦送學校所訂之專業能力及語言能力條件。
3.申請本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於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但不同補助類型計畫之名額及經費有剩餘時,得選送學生參與不同補助類型計畫,不受此限。
三、海外實習國家
(一)「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
選送學生赴下列國家進行海外實習者,限申請「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
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共18國。
(二)「學海築夢計畫」
赴前項以外之其他國家進行海外實習者,限申請「學海築夢計畫」;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不在補助範圍內。
四、海外實習期間&補助金額
(一)海外實習機構之實習期間應至少連續28日,來回途程交通日不計入實習期間;補助期間最長以一學年為限。赴印尼實習者,實習期間不得少於25日。
(二)每名選送學生得依教育部規定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及海外生活費。
(三)每一計畫案原則上應至少選送3名以上學生出國實習;未達3名者,不予補助計畫主持人之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及生活費等相關補助。
五、相關申請表單、計畫書及應備文件,請參考本公告附件。
六、本計畫相關申請資格、補助項目、核銷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及教育部當年度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