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 停修課程流程及申辦日期

一、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表,經任課教師、導師、開課單位主管同意後,送繳教務處辦理。辦理停修後,該學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停修

二、【四技】一~二年級不得少於14學分;三~四年級不得少於9學分。

    【二技/五專三~四年級/二專】不得少於9學分。

    【碩士生、延修生】每學期所修科目不得少於1個科目。

三、依規定應繳交學費之課程停修後,其學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四、申請截止日:111年5月27日(五) 16:50分。